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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12-30 10:51 只看该作者
“两法”合并:统一为重
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同时还对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统一”作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立法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律草案。统一体现在: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可以说,实现税法统一不仅是此次立法的原则和出发点,同时也是此次立法的最终目的。
统一税法并非此次立法的新创举,十多年来,我们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统一作了积极的努力,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也证实了这一点。
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起始于1949年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此后企业所得税制度又历经1950年、1958年和1973年三次较为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1980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和1988年5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到了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再次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在了一起,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施行至今。
至此,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此后,通过无数次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以及十几稿法律草案的起草,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法律形式最终统一起来。
那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何选择当前这个时机?首先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而在这一阶段,我国急需引进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用以提升自身实力,正因为如此,我国选择了对外资和外国企业提供包括税收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办法,大力吸引外资,这对于尚处于“起飞”阶段的中国经济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也是国际上所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渐趋完善,继续实行按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要求。
其次,根据WTO的规则,不同类型企业应在同一制度平台上开展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也是加快市场准入进程、打破市场准入限制,兑现承诺的具体举措。
再次可称之为最重要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完全可以为两套税法的统一提供财力保障。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呈现逐年大幅增长的态势,预计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到3.9万亿元,比去年增加7000亿元以上,这种财政增收幅度为包括企业所得税改革在内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保障。也就是说,税制改革并不会对我国经济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大的影响。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选择“波峰”阶段实施税改将是最佳的时机,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波峰”时期。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可以按照统一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透明的法律法规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为重要。另外,统一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由以上判断可以预期,企业所得税“两法”的统一,非但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实际还将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作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立法原则、出发点和目的,各方必须将税法的“统一”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一切以“统一”大局为重,争取企业所得税“两法”尽快实现统一。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7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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