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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5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据了解,此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宏观调控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至13%。
  ——将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与此对应的是,国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自1996年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从1997年起,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就已超过50%,2005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4.7%。
  据悉,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是当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闵丽男,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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