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7-28 17:25 只看该作者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亟待改革
我国执行多年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把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关怀真正落到了实处。但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尽快进行调整。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王乔教授和饶立新博士。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迫切需要调整
王乔教授认为,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但效果差,公平度低,漏洞多。
“力度大”主要表现在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时间早,优惠的期限长,享受优惠的条件宽松,优惠的额度最大。从2003年全国减免税普查情况看,在列举的13个调查项目中,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优惠额最大,占总优惠额的比重最高。
饶立新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虽然对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有益,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成本高、效果差。他对1998年~2004年7年中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作了统计后发现,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额逐年上升,而福利企业户数、残疾职工人数却逐年下降。其中1999年,企业户数下降了11.7%,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却增长了40.8%。2004年,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均享受税收优惠3.95万元。也就是说,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国家财政与税收收入损失3.95万元。但如此大的代价,换来的是残疾职工就业率的负增长(-2.8%)。与此同时,此项政策的公平度低。内、外资企业间不平等。外资企业不适用本优惠政策,违背了WTO的公平规则。
饶立新认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征管出现了许多漏洞。从操作层面分析,政策和征管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相悖。按照有关规定,民政福利企业是指“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均为政府部门,按现在的规定,非但不能新办企业,已办的企业都要脱钩改制,这条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其次,按安置“四残”比例确定优惠界线,难以操作;优惠悬殊过大,诱发企业在比例上弄虚作假;“四残”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从实际情况看,民政福利企业多报残疾人员、冒名顶替残疾人、一个残疾人多个企业挂名、只挂名不上班、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等情况很多。而且现行政策的尺度卡在“四残”人员比例上,而与“四残”人员的待遇无关。为了追求利润,一些企业往往压低残疾职工的工资。再有,先征后返还税款的优惠办法诱发很多税收管理问题。为了降低进货成本,一些企业有意不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从而抬高税负率,增加退税额。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让购方能多抵扣、多报账,而虚假高开售价等。
政策改革不宜采取财政补贴制
改革和完善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是必然,但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有人提出,把按比例退税改为财政补贴制度,即将福利企业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企业应纳的税款全部按时足额上缴,而对那些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国家在财政上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对此,王乔表示不赞同。他说,这种意见缺乏操作性。因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补贴的负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由哪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间应如何划分负担比例等。
王乔认为,采取改革现行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为此,他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取消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改为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总人数35%或以上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其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总额的1.5倍,按月抵减应缴增值税额。当月不足抵减的,可逐期结转下月抵减。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必须是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税费的工资。为防止企业恶意抬高残疾人工资标准,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抵税工资的上限。
二是保留现行营业税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免税政策。即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或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是取消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四是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是加强企业的“四残”人员安置数量、比例及实付工资额的审核。
饶立新说,提出这种政策建议的理由在于它们能够提高税收政策的效率,降低国家的税式支出。以2004年为例,当年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式支出总额为260.38亿元,而若实施上述政策,全国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以1000元计,共计税式支出118.72亿元,扣除营业税的税式支出(2264万元)后,国家可削减税式支出141.43亿元。而且,取消对投资主体的限制,符合现实经济形势、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可调动外资企业及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
取消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因其而引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虚增应退税款等税收管理问题可得到解决。
保留现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因为其减免税量小(2003年该项优惠只占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总额的0.18%)。
取消现行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因为其政策界线多,实际操作困难,政策漏洞大,优惠效率低。
设计按“四残”人员工资总额“1.5倍”抵减增值税制度,可补偿民政福利企业因聘用残疾人员而带来的额外经济负担,调动企业聘用“四残”人员的积极性。
规定一定比例的“四残”人员安置数量,既是政策的惯例,也是享受政策的必要门槛。而以“35%”划线,既简洁明了,方便征管,又与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统一,同时避免了现行增值税以“35%”、“50%”划线,而所得税以“10%”、“35%”划线的各种弊端。
www.ctaxnews.com.cn 2006.07.19 闵丽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