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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套取优惠税法不容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套取优惠税法不容

  
  最近,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位于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一家制药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只是在此地注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园区内而是位于区外某县境内,主要原因是在该县境内有其设立的原材料基地和良好的地理环境。企业自认为这种做法是“税收筹划”,其实是违规获取税收优惠,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目前,国家对开发区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上给予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为“用足用活”这一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招商引资政策,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如违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等,由此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实际上,国家相关政策对设立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着严格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以下限定性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4〕3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也明确规定,国家级开发区外企业不得享受区内税收优惠政策,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不得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对以上一些违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同时对一些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不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不公平。但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不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即使是同为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也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这里也只能说一句,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筹划方略,须以税收政策为先导,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企业行为。  
   
     
  


  www.ctaxnews.com.cn 2006.07.10  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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