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角度解读新《公司法》:利润分配
来源:企业并购工作室 作者:张通律师
时间:2024-01-05
编者按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笔者作为研究税法的律师从财税角度尝试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有助于把握立法原意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次解读公司利润分配与盈余公积金之间的关系。
一、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是关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四个要点: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律师观点:
这一条与原《公司法》第166条差别不大,但对于没接触过财务和会计知识的人来说,恐怕会有“不识庐山真面目”的感觉,最多只能在字面上“看懂”这几段文字,但对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及缘由,乃至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清楚。
首先,“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的“税后利润”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就是净利润。这里有人会问,为何只有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税为何不扣除?后面会讲到这个问题。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里“当年利润”就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说得通俗点就是企业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赚的钱。在计算“营业利润”时需要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税金及附加)。
需要解释一下为何要“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假定不考虑“减免税额”与“抵免税额”),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前面讲的“利润总额”有啥关系?“利润总额”是按会计制度核算出的结果,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应交税款的所得,它是按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如果年度没有纳税调整项,两者相等;如果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纳税调整项,两者就不等,这就是所谓的“税会(kuai)差异”。
这里把几个计算公式列一下,帮助大家理解这里的税法规定: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般为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最后再看“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之前的分析,就会发现该款从字面来看似乎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余额分配给股东。但如前所述,公司应该在税前就弥补亏损,因此该款表述为“公司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更为合理。理由是,只有以前年度亏损(5年为限)全部被弥补才有可能产生税后利润,才能够提取盈余公积金,所以这里将“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并列既无必要又易造成歧义。
最后再说一下,第四款中的“所余税后利润”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大家学习《公司法》要留意与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上的差异,这样有助于理解公司经营背后的商业逻辑。
企业并购工作室 张通 律师 合伙人
张通律师系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杭州市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