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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财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2-08-0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财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一、流转税处理。现行政策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交增值税。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其实是两项业务一项是偿债一项是销售哦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债务重组,需要按照销售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换入和换出资产均涉及存货项目,则要作购销处理,交易双方应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即同时反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果一方是存货,另一方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换出存货的一方应作视同货物的销售,对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而换入存货一方则依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既涉及存货项目,又涉及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项目时,由于其他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的价值,而存货项目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将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2)根据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3)由于换入的存货项目按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原则所确定的价值属于含税价值,故不能直接作为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还应在此基础上减去换入存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如果换出存货的价值发生增值,其增值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还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价值中。

  如果企业以应税消费品与其他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须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需要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纳税调整:资产属于存货性质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属于非存货性质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转让财产”进行纳税调整,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以固定资产为例,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的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

  当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当然,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三、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旧准则是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作为“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

  不能同时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不具有商业实质;②公允价值都无法可靠地计量。会计处理: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冲账,不确认当期损益。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黄时光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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