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录制类课程涉税问题探讨
来源:财税蓝色调 作者:李娟
时间:2022-03-03
近期接到朋友电话,说公司(一般纳税人)打算录制一期线上收费的视频类财税课程,咨询这类业务如何纳税?此课程只允许线上观看,不允许下载到本地端,不可以转载或售卖等。努力思考了一下,和此业务最接近的有几种情形:1)音像制品;2)特许权使用费;3)广播影视(作品)播映服务;4)非学历教育-培训。个人查阅了一些规定,并咨询了几位好友(N个超级Ths),经粗浅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或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1、音像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对音像制品的界定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个人粗浅理解:朋友公司的线上课程无实物形态的载体,更不是正式出版,第一pass掉。
2、广播影视播映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个人粗浅理解:朴素的感觉是电影、作品等具有很强的观赏性质,而财税课程说具备观赏性质,真的有点难为情,甚至膈应。
3、特许权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笔者并未在增值税相关文件中查询到特许权的具体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涵盖的内容做了界定: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个人粗浅理解:朋友公司线上课程仅支持观看和学习,不能下载、转载或转卖,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范畴。
4、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个人粗浅理解:1)提供服务者的意图是培训,服务接受者的目的是学习;2)展现形式由线下更迭到了线上。整体的业务实质还是教与学,基本场景和教育过程雷同。应比照“财税〔2016〕68号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