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制度
2019年11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辛国仁
◇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
◇从制度、方式、渠道、科技等多方面突破创新,努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低成本、更便捷、更集约的办税服务举措。
◇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完善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理念,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成立专门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组织,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
CFP 图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惠及的权利主体。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减税降费的实施、服务举措的出台,有力推进依法治税,纳税人的权利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纳税人的权益意识不断增强,个性化诉求也不断增多,需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纳税人为中心、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
将税收程序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切入点,确立立法公开、听证、参与原则,建立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审查制度、公布和备案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
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程序抗辩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确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健全和追究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程序的刚性。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等规定。
优化税收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从制度、方式、渠道、科技等多方面突破创新,努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低成本、更便捷、更集约的办税服务举措。要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机构新职能,把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融入各项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之中,增强政策的确定性、管理的规范性、服务的便利性、系统的稳定性、环境的友好性。要深化“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报表资料,加强宣传辅导,明确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管理手段,实施精准服务,提升“一窗通办”层级和服务质效,使纳税人缴费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注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在做好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手段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持续优化网上服务功能,拓展网上服务内容,推进智能提醒、智能导税、智能咨询等,努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化智能化的办税服务。纳税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手机等载体,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可享受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税政业务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等优质、高效、快捷、简便的全方位纳税服务。
完善纳税服务评估机制。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建立良好的内部岗位考核体系和外部社会评价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立日常纳税服务的内部信息采集途径,对纳税人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真实、客观的数据信息,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模式,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纳税服务绩效沟通机制,完善纳税人评议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税进程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针对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这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从源头、过程、结果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整体性、基础性、突破性带动作用。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落实“三项制度”要求,通过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用文字和音像对税务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作出重大税务执法决定前对合法性进行审核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完善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理念,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依照法律层级的效力等级,扩大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建立独立性、专业化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增强其独立性,保障税务复议的公正与效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做出必须依据税务复议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减少税务机关领导负责人的干预。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确定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使纳税人有机会了解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对整个复议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使税务行政复议由公开走向公正。
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当前税收领域中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尤其是自由裁量行为,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权利。因此,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将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下列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征或少征税款行为,政府违法使用税款行为,不依法履行征管职责的行为。为确保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与司法工作的效率性,应当设立前置审查程序,并确定具体的审查部门。
推进共享共治,加强纳税人自治与代理
成立专门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组织,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依照国家税法,帮助并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监督政府部门财税政策是否合理。代表纳税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协调公共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
完善税务代理制度。规范税务代理市场的核心问题是依法代理,税务代理的权利与义务,业务范围及收费、免费标准,法律责任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代理的始终。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体系,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持按法定程序代理。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超越代理权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代理机制,促进我国税收环境的优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