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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是一种承诺,而不是一种结果

保本是一种承诺,而不是一种结果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王骏

发布时间:2019-02-25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经常会引用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句话是说:

  1、如果我投资,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我投资的本金可全部收回,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我投资,合同中不承诺到期我投资的本金可全部收回,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承诺,意味着通过签订合同做出了承诺,这种承诺发生在投资初始或者投资之前,是一种事先约定。不是看最终的结果。进一步可以这样细化理解:

  1、甲提供100万资金(投资给)给乙,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120万元。这是在合同中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届时,乙如期还本付息。甲收到的超出本金的20万元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由甲缴纳增值税。

  2、甲提供100万资金(投资给)给乙,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120万元。这是在合同中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届时,乙未能如期全额还本付息,甲公司仅收回101万元的资金。甲收到的超出本金的1万元的收益,依然属于保本收益,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由甲缴纳增值税。

  3、甲提供100万资金(投资给)给乙,约定一年后根据实际投资收益分配给甲80%,乙20%,如果本金无法收回,甲不能向乙追索。可见乙并未向甲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一年后,乙连同自己投入的200万资金一共取得90万收益,其中的60万归属于乙自己的投资。其余的30万归入甲投资过来的那部分资金收益,应分配给甲24万。甲收回本金和收益一共124万,其中收益24万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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