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之“财政票据”的判别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发布时间:2018-07-26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其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为单位的,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对方按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开具的发票也可),为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的税前扣除凭证,并据以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但,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财政票据与扣除凭证
财政票据即为企业发生支出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外部凭证之一。
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票据是否符合规定,则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判断,如该份财政票据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为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规范财政票据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部门规章。(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形状、规格和印色)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作为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的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财政票据种类及用途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如,闻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本公司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取得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
(注: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一笔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所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取得是其自印的“某某单位接受捐赠收据”等非财政票据,则属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即使该项捐赠用途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要求,但仍不得据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捐赠支出。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规定
现用的财政票据包括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形式,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存根联、收据联两联;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共三联。而常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则为五联非定额财政票据,其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使用单位一般是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财政票据。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综上,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票据如果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就是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也就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