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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告诉你:信用评价对纳税人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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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地税

2016-02-12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地税机关受理了甲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复评申请,该企业2014年度纳税信用被评价为D级,在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重重受阻”,既要比其他级别纳税人多提交申报资料,还要被纳税评估。

为此,该企业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复评。

经地税机关核实,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了乙企业,而乙企业在2014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截至2015年9月仍未解除。国、地税联合复评后一致认为甲企业2014年度纳税信用仍维持D级不变。

税法分析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规定,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对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本案中,乙企业于2014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40号公告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而其法定代表人也是甲企业负责人,属于40号公告中“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情形,甲企业由此被“关联”直接判为D级。

所以,甲企业纳税信用复评结果维持原状。同时,甲企业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委 税务总局 最高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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