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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年终奖了吗?这些事儿你得弄清楚!

收到年终奖了吗?这些事儿你得弄清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6-01-24
摘要:拼死拼活干一年,如果年底能拿一个大大的年终奖红包,真真是极好的!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把关于年终奖的那些知识都整理了一下,亲们收了慢慢看吧~

年终奖是必须发的吗?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因此,发不发年终奖,最终还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规定。

年终奖何时发?

每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一般企业的年终奖是跟随一月的工资发放,也有企业会把年终奖作为员工的春节过节费,在春节放假前发放,还有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年后跳槽,把年终奖拖到3~4月份后再发。

年终奖和13薪有区别吗?

有些企业,尤其是外企,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奖励员工,即按照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在年底多发1-2个月(当然也可能更多)的工资作为奖励。

13薪与年终奖不同,与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的时间、数额、方式都是固定的,按照月工资计算个税。而年终奖则可能由于企业效益、集体及个人绩效等原因,发放数额、时间各有不同,同时年终奖需要平摊到12个月后计算个税。

年底跳槽,年终奖怎么算?

年前离职员工到底能不能拿年终奖?专业律师表示,中途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需要区分情形对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预留一部分年薪在年底时发放,则预留的部分在性质上属于工资,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足额发放;如果双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完成一定工作业绩,单位应按员工完成的工作业绩确认年终奖的发放数额,而与离职时间无关;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将年终奖发放时间推迟到次年年初或春节后,无论员工是否已经离职,符合发放条件的,仍然应当发放。

律师建议,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更加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年终奖如何扣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步骤: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1〕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以2424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2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2〕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326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尚余240元费用扣除标准抵扣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24240元扣除上述24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剩余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步骤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接上〔例1〕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10%-105=2319元。

另当月获取工资收入4800元,应纳税额=(4800-3500)×3%-0=39(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接上〔例2〕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3500-3260))×10%-105=2295元。

年终奖发放的6个盲区

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笑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



可以发现,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年终奖发放方案简表



工作未满12个月年终奖怎么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5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跨年度发放年终奖如何算

用一个小案例给大家说明白。

近日,有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奖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年终奖个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需要提醒,各地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注意咨询向当地税务机关。比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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