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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企业税收管理执法风险多

安置残疾人企业税收管理执法风险多




2015-01-28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吴波 陆杰   

  残疾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就业上,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就业矛盾突出。近年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安置残疾人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多个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关于实际上岗。目前,政策没有具体规定残疾人在哪些岗位就职才能给予优惠。一些企业并不在生产岗位上真正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是在企业资料上挂上残疾人的名字。而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工资表、在册职工人数等资料,很难准确核实残疾人到岗工作情况。
  
  关于工资发放。一些企业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实行收支“两条线”,工资实发数和应发数口径不易把握。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该市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执行10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残疾职工工资刚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四险”和其他费用(如住房公积金和房租)后,工资的实发数就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按实发工资来确定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有些执法部门对此存在疑义。
  
  关于用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如通过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方式,达到减少正常职工人数,提高残疾人员比例的目的。残疾人在岗时间较少,在岗形式灵活,给税务机关如何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关于纳税评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目前,安置残疾人企业每个月需提供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如果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等指标变动率超过20%,应进行纳税评估。按此规定,很多企业一年中需进行多次评估。对此,税企双方都疲于应付,导致评估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上述问题,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政策解释不全,有的是各执法部门在协调上存在问题,各部门信息孤立,不能共享。
  
  税务机关应加强安置残疾人企业后续管理。对于计税工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实发数还是按照应发数计算。对于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应明确职责,将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省、市税务机关不了解具体企业情况。省、市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的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等。严把资格审查关、退税审批关和评估稽查关。对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加强日常管理,全面及时了解安残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掌握安残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民政、残联、卫生、金融、社保等单位建立定期信息获取制度。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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