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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应注意这些涉税事项

企业搬迁应注意这些涉税事项



作者:荣彩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8-15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推进,相关产业需要重新布局,一些企业可能面临搬迁问题。那么,企业搬迁应该注意哪些涉税事项?笔者在此做一梳理,供企业家和财会人员参考。

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税务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受理,因此,企业跨省(市)搬迁后,需要到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而不是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质重新认定
企业的资质,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享受有关税收减税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假设河北省的A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到天津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A企业原来由河北省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搬迁到天津后,虽然事实上仍是同一企业,但因为重新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天津的A企业与河北的A企业就不是一家。那么,天津的A企业就需要重新认定资质。
有企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查询,国家应对搬迁企业的有关资质予以异地互相承认,以免除重新认定资质的麻烦。但是,上文已述,法律意义上此A企业非彼A企业,国家目前并没有资质承续的规定。再说,企业搬迁过程中,人员成分、资产情况也可能发生变化,重新认定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企业可以再享定期减免优惠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等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自获利年度“两税三减半”。由于搬迁后,到新地方在法律意义上是新企业,因而这几类企业可以重新享受“两税三减半”优惠。

重新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虽然国家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各地在税收优惠管理实际操作上还有细微区别。可能要求报送的资料不同,备案的时限不同。企业搬迁后,就要适应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及时重新办理优惠备案手续。根据现行规定,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以备案时限为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限分别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年度终了4个月内;首次纳税申报前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同时规定,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实际上也就是首次申报前备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则对备案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低端企业宜抓住时机脱胎换骨
高端企业产值高,环保无污染,能耗低,财税贡献大,到哪儿都受欢迎;而低端企业高能耗、高污染,哪儿都不想要。企业应趁搬迁之机,淘汰旧工艺、旧设备,这样不仅使企业升级换代,而且也有税收上的诸多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也提出了项目经设区市以上环保总量核查、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等要求。在环保节能上符合条件,是享受优惠的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所得税,且可以5年内结转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应折旧或摊销。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变卖处置旧资产的净值,要计入搬迁支出。报废资产的净值也计入搬迁支出。
享受政策性搬迁优惠宜及时报送资料
40号公告规定了政策性搬迁优惠。其核心内容为: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单独核算,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不超过5年)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搬迁完成当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未及时报送资料,就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优惠,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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