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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0月起部分小微企业按季申报营业税及附加

深圳10月起部分小微企业按季申报营业税及附加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 日期:2013-10-08

  阅读提示:深圳地税日前发布通告,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部分小微企业实施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并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对小微企业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就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圳市地税局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力求优化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简并小微企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纳税期限,促进其健康较快地发展。推行按季申报,一是有利于大幅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小微企业由原来每月申报改为每季申报,年申报次数大幅下降66.7%,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同时也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二是有利于更多的小微企业受惠。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深圳市地税局控管的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共计30.99万户,占全市营业税纳税户的80%,对此类小微企业推行按季申报,可以让更多纳税人受惠,社会效应显著。三是有利于我市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目前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按季申报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故对小微企业推行按季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使我市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更加方便纳税人。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为了最大限度方便小微企业申报纳税,深圳市地税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小微企业今年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纳税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申报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我局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公告为准)。
  
  二、对哪些小微企业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1.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累计申报营业税对应的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
  
  2.地税部门控管的正常纳税申报状态营业税纳税人;
  
  3.地税部门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对象,不包括下列纳税人:
  
  1.地税部门控管的非正常纳税申报状态纳税人;
  
  2.地税部门零散登记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
  
  3.个人、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人;
  
  4.地税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纳税人;
  
  5.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6.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鉴于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方式,按月按项目采集纳税申报数据,而且该行业涉税金额较大,故不适用按季申报方式。
  
  三、如何确定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小微企业?
  
  为了使我市小微企业方便快捷地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深圳市地税局将采用一年一定小微企业名单的方式来推行按季申报,地税局固定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条件统计筛选出当年度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纳税人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内不再做调整。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地税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或向主管地税机关查询其当年度是否按季申报。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深圳市地税局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登录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直接按季申报即可。
  
  今年首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于2013年9月30日前确定并公布。
  
  四、推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后,申报规则发生哪些变化?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一年内共四个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上一季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主管地税机关按季进行营业税催报催缴。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在申报方式上,一是可以登录深圳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二是可以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采用上门申报的,纸质纳税申报表按季填写及报送。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2013年9月2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通告
  
  日期:2013-09-11
  
  深地税告〔2013〕12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市范围内部分小微企业实施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对象
  
  (一)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2.地税部门控管的正常经营状态营业税纳税人;
  
  3.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不包括下列纳税人:
  
  1.地税部门控管的非正常经营状态纳税人;
  
  2.地税部门零散登记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
  
  3.个人、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人;
  
  4.税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纳税人;
  
  5.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
  
  二、纳税人确定
  
  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人名单实行一年一定,市地税局每年1月31日前确定当年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内不再做调整。首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于2013年9月30日前确定。纳税人也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当年度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
  
  三、纳税人申报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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