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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母子公司间的成本分摊

谨慎处理母子公司间的成本分摊



来源:《顺德国税》2013年第三期

前两期专栏中,我们就大企业跨地区经营、境内外关联企业股权交易以及集团内部购销模式的筹划进行了详细介绍,从税收法律法规角度分析了大企业进行上述事项的税务筹划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这些风险应引起大企业的重视,充分考虑、谨慎选择,避免操作不规范带来损失。这期,我们将着重探讨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公共管理开支而产生的费用如果处理不规范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以及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例子: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为成员子公司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IT管理服务,并收取约3200万元的服务费。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向国税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向地税局申请),交付子公司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扣,并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正如上述例子描述的,在大企业集团间经常会发生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如员工培训、物业管理、IT管理服务、业务咨询等公共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看似再正常不过的业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成员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包括盈利企业,也包括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同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成本分摊协议的执行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没有备案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作为企业,应如何防范这样的税务风险呢?首先企业应真实反映收取的服务费是什么类型的费用,严格区分企业间的管理服务费和劳务费,不得混淆两者。如果是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支付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劳务服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再次母子公司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付款的子公司开具合法真实的发票;最后如果母公司向其多个成员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成员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但成本分摊协议的执行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方可税前扣除。
所以,看似简单的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费用支出,更需要谨慎处理,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作为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应将自身看做两个独立的企业,成本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防范税务风险。作为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关联前企业间成本分摊的管理,纠正企业不合理的税务筹划,辅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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