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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1-2)

四川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1-2)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3-08-26

  1.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6.一般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7.试点纳税人的哪些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9.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四川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二)
  
  1.试点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是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3.试点中适用3%征收率的是哪些情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5.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试点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7.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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