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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7月份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关注34条法规

中国税网7月份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关注34条法规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数据运营部 日期:2013-08-01


  1、201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公告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公告还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2、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3、201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在税收政策方面: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在促进就业方面: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2013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要求各级各税机关坚持依法征税,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依法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抵退,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增长的质量,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平稳增长,圆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为保障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提供可靠财力保证。
  6、2013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7、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在纳税人发票使用、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货运专票开具、货运专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8、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通知》指出,根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9、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0、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11、2013年7月5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3〕26号)。
  《通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县市作为直报点。
  12、201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项措施,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13、201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基层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项措施,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基层服务。
 
  14、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15、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6、2013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不含进口自用,以下统称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

  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17、2013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公告》规定,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8、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
  《通知》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19、2013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0号)。
  《决定》指出,《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09号),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21、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08号),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22、201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对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
  23、2013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公告》明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4、2013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3〕16号)。
  《通知》规定,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25、2013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
  《通知》规定,2013年要着力抓好清算这一关键环节。一是要加强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宣传好、解读好,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能够自行做好清算申报,使清算申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要对近几年积压未清算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限期自行清算,对拒不清算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四是清算审核时要严格依照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扣除项目范围。
  26、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27、2013年6月19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
  《通知》指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定期沟通、联合检查、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强化区域联动,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
  28、2013年6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3〕1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9、2013年6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3〕14号),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30、2013年6月5日,文化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政法发〔2013〕28号)。
  《意见》指出,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转制院团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机制,把实现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制院团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1、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3〕51号)。
  《通知》指出,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全国减免税情况,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3年5月20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统一部署,正式启动2013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
  32、2013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科技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213号)。
  《通知》指出,征管科技部门作为“营改增”中承担具体工作的配合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精诚协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制订与有关工作配合的时间表、路线图,逐条落实到工作岗位,确保征管科技部门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中不拖后腿,不出纰漏。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技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在确保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及时高效的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为“营改增”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征管基础。
  33、2013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30201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3〕75号)。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3年版)进出口税则编码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3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出口的商品,可以选择20120201A版或20130201A版文库申报。自2013年5月1日起出口的商品,应以20130201A版文库申报。
  34、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年第638号)。
  《决定》指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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