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2013年4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013年4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3-04-26

一、2013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公告》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上述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2013年4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通知》指出,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环境,共同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合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综合试点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推广网络(电子)发票在各领域的应用。

三、2013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公告》明确,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四、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3〕10号)。

《决定》规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7〕4号)的规定执行。

五、2013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2年6月16日在哥本哈根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2年9月3日和2012年11月2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2年12月27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六、2013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28号)。

《通知》指出,调查范围

2013年快报工作的调查范围,包括《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29号)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被调查企业名单》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分析需要确定的其他被调查企业。

调查内容

2013年快报工作仍采用财税〔2012〕29号文件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及其说明。

在填写和审核2013年快报工作的指标时,应严格按照《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的要求,区分本季度发生数和本季度末的累计数。除第1-11行的相关资产负债类指标和第38行“本季末企业就业人数”外,其他指标均为本季度发生数。

时间安排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调查户数60%的被调查企业的数据上报我司,并补报上季度未报送的被调查企业数据。2013年快报工作自2013年1季度起开始调查。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报送2013年1季度数据时,应同时补报2012年4季度未报送的被调查企业数据。

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七、2013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09号)。

《意见》指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加强部际合作,实施部省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网络升级演进,统筹有线无线发展,推动应用普及深化,强化产业链协同并进,改善用户上网体验,不断增强宽带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会同当地通信管理局,有效落实已有支持宽带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并研究制定提升当地公益机构、老少边穷和农村地区宽带普及水平的支持引导政策,创造良好的宽带建设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加快对基站的环评审批进度及简化审批手续等,积极推动宽带发展。

八、2013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通知》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函〔2013〕158号)。

《通知》指出,1.围绕中央、中央纪委和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加强对税务系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围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支持小微企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结构性减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围绕提高税收收入增长质量,加强对防止收过头税、制止空转虚收、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4.围绕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涉税审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等税收执法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与管理情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一案双查”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情况的执法监察。

6.加强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政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规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后履约情况、基建工程预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7.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分权制衡、轮岗交流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拟定、考试、测评、考察等过程监督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以及金税工程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9.加强对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推进力度、有机融合、防控效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0.继续加强对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治理公务用车、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和小金库等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11.继续加强对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信息技术运维和服务中增加纳税人不合理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2013年3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通知》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201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通知》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十二、2013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网络分公司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24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201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十四、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认真开展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和全年税收宣传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4号)。

《通知》指出,自2008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经过几年的努力,社会各界对这一主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宣传税收、提高税法遵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认可度较高。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沿用“税收·发展·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要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深入宣传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更好地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地方重点发展战略,在“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下确定副题,增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灵活性。

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4月1日,与正式开通运行12366北京呼叫中心全国业务相结合,税务总局召开会议,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与此同时,还将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基层行”活动,请中央主流新闻媒体深入基层调研采访税收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热点话题,在中央媒体开辟税收宣传专版专栏。开展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动漫大赛、漫画大赛,举办税收知识竞赛等。税务总局还将在央视播放普法栏目剧和税收动漫剧以及历年获奖的优秀公益广告、动漫短片,加大税收公益广告投放和普法宣传的力度。

税收宣传月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充分调动系统内外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积极性。要通过访谈调查、调研论证等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税收宣传的实际需求,努力提供分层次、个性化的税收宣传服务,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组织基层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积极参与,组织新闻媒体深入一线采访报道税收工作,联系地方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广泛播出总局及各地制作的普法节目、公益广告,在办税服务等公众场所广泛张贴税收宣传画。要结合纳税服务工作,配合国际税收研究会开展免费“税法送万家”宣传活动。要组织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曝光打击假发票、出口骗税以及其他偷逃税行为的典型案例。要继续加强青少年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并利用地方特色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法制和文化宣传。要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加强宣传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宣传项目的绩效管理,努力控制和降低宣传成本。同时,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过程中给纳税人增力目负担。

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税收宣传月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工作总结及2-3个优秀创新项目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方胜收,同时报电子信箱:bacd7788@sina.com,联系电话:010-63417274),项目要有相应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十五、2013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十六、2013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

《批复》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BCL公司股东(BOUNTEOU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HCL公司)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十七、2013年2月21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

《通知》指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检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参检意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

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提倡“绿色年检”、“低碳年检”理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实现无纸化年检,减少企业出行次数及纸张消耗。

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检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年检数据成果,从多方面对当年参检的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检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十八、2013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税总发〔2013〕10号)。

《决定》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中,有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99个单位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卢慕军等199名同志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上述199个单位和199名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十九、2013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通知》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十、2012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SPAN>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

《通知》规定,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4月1日正式启用。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省、区、市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统一启用时间。2013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013年7月1日后,各省、区、市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二十一、2012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SPAN>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06号)。

《通知》指出,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办税秩序类。由于税收政策和管理程序调整等造成的办税服务厅滞留人员激增并影响正常办税秩序的突发事件。

(二)系统故障类。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等升级或其他突发故障,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类。因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税的基础上因情施策,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对办税服务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三)果断处置。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和舆情控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调解、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办税秩序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办税服务厅发生拥堵时,应及时增设窗口、调整窗口职能、增辟纳税人等候区,引导或分流纳税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征纳双方出现争执时,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及时将当事人引出公共场所,加强沟通,化解争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系统故障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涉税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时,第一处置人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尽快解决。同时,应将预计处置时限等及时告知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或引导纳税人采用其他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事宜。

其他类突发事件处置:

涉及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其他类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处置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部署应对。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