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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问答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问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已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现行的《营业税条例》是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距今已经15个年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不断涌现出新的经济行为、产生许多新兴的行业,原先的《营业税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的要求,因此,对现行《营业税条例》做适当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为进一步完善税制,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切实保证新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对现行营业税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地修订。



问:营业税条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从“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但对建筑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等劳务仍明确在发生地纳税。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取消这一规定,统一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负。

三是为解决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的问题,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原细则关于境内应税劳务的认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准,而新细则将其修订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表述。此外针对无形资产转让的特点,将原细则条款“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修订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作出规定。新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三是对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问:营业税条例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二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增加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的规定。

三是在新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的规定。



问:营业税条例在对交通运输业营业额上有什么规定?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营业税条例在对旅游业营业额上与过去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过去相比,一是将“房费”改成“住宿费”、“交通”改成“交通费”、“门票”直接明确为“旅游景点门票”,表述上更加准确,避免产生歧义;二是明确规定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以及支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



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是否免税?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堵塞个别纳税人借假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偷漏税的税收政策漏洞,新细则将原细则中仅限于单位赠与不动产要征税的范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即单位和个人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都要缴纳营业税。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对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营业税实施细对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原细则仅规定了上述的第1种情形(即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新细则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建筑业、租赁业发生应税劳务而取得的预收账款,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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