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提高 从3万提为6万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1-12-10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