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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12月起对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两部委明确12月起对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11-17


  本网讯 日前,根据国发[2010]35号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指出,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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