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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税务服务”替代“税务代理”

应以“税务服务”替代“税务代理”


  ■郭洪荣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在上述法律、法规中体现注税行业的职能,准确界定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服务,笔者认为有必要以“税务服务”这个概念替代原来的“税务代理”概念。

  在2005年以前,税务代理作为一个行业名称,曾经在正式文件中频繁使用。2001年的在《税收征管法》使用了税务代理的概念,但这个概念的内涵,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作具体解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把制定税务代理办法的权利授予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税务代理的范围既包括咨询业务,也包括代理申报业务。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仍使用税务代理的概念。但该通知创造性地使用了涉税鉴证的概念,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分析该通知,税务代理作为行业名称,仅限定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从此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税协的有关文件中,涉及行业的称谓时,就不再使用税务代理的名称,而使用注册税务师行业。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服务市场上可以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两类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划分,税务服务类是与会计类、审计类平行的一个行业类别。国家有关部门在2002年提出的税务服务这个概念,对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名称的确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国民经济行业体系中,税务代理按大类划分在2002年以前属于信息、咨询服务业,在2002年以后属于商务服务业;按中类划分,2002年以前属于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业,2002年以后属于咨询与调查服务业;按小类划分,在2002年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在2002年以后属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笔者认为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考虑用“税务服务”这个概念替代“税务代理”的概念。因为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税务代理”概念,不仅包括民事上的代理行为,还包括了不属于代理行为的咨询劳务行为。税法、民法之间在代理行为上作出不同规定,不利于税收法规的执行。另外,税务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显然低于民法。从近20年的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等税务服务业务实践来看,税务代理作为行业名称,从上到下都有不同的意见。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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