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原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对企业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梳理该文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1、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原则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得扣除利息的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通过对上面两个层次内容的梳理,我们知道,要正确计算出企业因投资者出资未到位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关键是要把握以下两个概念:
1、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规定期限是什么,如何计算规定期限内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
2、何为在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这个期间如何确定;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时,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老王和老张准备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的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出资额无法一步到位。这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就可以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此,对于这个50万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老王和老张必须凑足10万元的首期出资款才能把公司设立起来,余额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二年后,公司的经营蒸蒸日上,前期50万的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了。这时,二人想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增资50万,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万。对于这50万的增资,老王和老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仍然可以分期出资,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股东必须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新增部分20%的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可以在两年内缴足。因此,老李和老王应当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余额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股东在公司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因此,对于第一个概念中的“规定期限”指的就是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应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同时,如果老王和老张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在首次10万的注册资本到位后,后续的30万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到位。如果在2009年1月31日,实际只到位资金15万,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就是15万(应缴足资本额40万-实际到位资金25万)
对于第二个概念,在确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我们的关键就是要找到一个年度内实收资本保持不变的期间和借款余额保持不变期间的交集。具体如何找,我们将在下面的案例中说明。
案例解析:
老王和老张准备投资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占公司股份的60%和40%。由于两人资金有限,准备分期出资。2008年12月1日,公司成立时,双方出资额到位,其中老王到位投资24万元,老张到位资金为16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双方应在公司成立2年内,将未到位出资投资到位,公司章程约定的具体出资期限如下:
1、2009年10月31日前,必须到位资金120万元;
2、2010年5月31日前,必须到位资金200万元;
该企业投资者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如下:(见附件)
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情况如下:(见附件)
解答:
第一步: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间未缴足出资额的计算
2008年12月1日——2009年10月30日,应到位资金40万
2008年12月1日,实际到位资金40万,未到位资金为0。
2009年10月31日——2010年5月30日,应到位资金120万
2009年10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60万,未到位资金60万;
2009年12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10万,未到位资金10万;
2010年3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40万,未到位资金0。
2010年5月31日,应到位资金200万
2010年5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50万,未到位资金50万;
2010年10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200万,未到位资金0。
第二步:确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我们先回到第一步:2008年12月1日,投资者已经足额认缴了初次出资40万。因此,在2008年12月1日——2009年10月30日期间,投资者没有发生未足额认缴出资的情况。因此,该企业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30日期间,500万的借款利息支出41.67万元(500×10%×10÷12,为方便计算,忽略1天的差异)可以税前扣除。
下面,我们从2009年10月31日起,确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实收资本不变的期间: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0日,这期间企业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一直保持60万元不变。由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截至2009年10月31日,企业应到位实收资本为120万元,未到位资本为6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又到位资金50万,实际到位资金110万。由于是在2009年最后一天到位的,不构成一个不变的期间。
下一步我们考察从2009年10月31日起,确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的借款余额不变的期间: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这期间企业的借款余额也是不变的,是500万。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这期间企业的借款余额也是不变的,是1100万。
最后一步,我们要找到一个年度内,每一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就是找账面实收资本不变的期间与借款余额不变期间的一个交集。
对2009年而言,这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包含两段:
1、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2、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其实,每个年度内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的确定,我们可以通过画数轴的方式,找数轴中实收资本不变期间和借款余额不变期间的交集。(见附件)
上述数轴中的阴影部分就是每个年度内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2009年,这个期间包括: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2010年,这个期间包括:
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0日
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30日
2010年5月31日——2010年10月30日
由于2010年3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40万后,2010年3月31日——2010年5月30日之间,未到位资金为0.因此,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30日这段期间不考虑。
第三步: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的计算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500×10%÷12×30/30=4.17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6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5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4.17×60÷500=0.5
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500×10% 600×8%)÷12×30/31=7.9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6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11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7.9×60÷1100=0.4
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600×8%×3/12=12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6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12×10÷600=0.2
2010年5月31日——2010年10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300×8%×5/12=10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3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10×50÷300=1.67
综合上述计算:
2009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0.5+ 0.4=0.9
2010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0.2 +1.67=1.87
发布时间 :2009-7-13 8:56:39 来源: 中国税网 作者:赵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