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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长期估价入账暗藏玄机

“材料采购”长期估价入账暗藏玄机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材料采购”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计入该科目借方,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入“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等科目的贷方。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一年度期初做相反分录冲回。在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时,计入该科目的借方,并计入“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等科目的贷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可能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一般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比如企业故意利用估价来延迟材料入账,以调节耗用材料在税前扣除的时间,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检查组检查A公司,被检查年度是A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最后一年。在检查前分析中发现,被检查年度A公司的利润比上年度大幅增加,检查组自然想到了A公司很可能是为了多享受免税优惠而人为造成的,并决定将该处作为检查的重点。
  在检查过程中却发现,A公司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相比不仅增幅不大,而且各项主要费用也没有下降,只是销售成本大幅下降,说明利润额的增加主要来自销售成本的降低,这自然让人联想到该公司有少转销售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又发现,少转成本仅仅发生在12月份,该月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平均单价明显偏低,使得产品销售成本少结转了约300万元。对此,A公司的解释是:11月份,公司购进一批协议价为300万元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并在当月全部耗用,相关产品也于次月实现销售。但由于在价格问题上与供货方发生纠纷,直至次年6月初双方才达成一致意见,并结清了320万元的材料款。A公司在6月份收到320万元的发票,但在未收到发票前,A公司每月均将原材料按暂估价300万元入账,并计入“材料采购”科目,直至次年6月收到发票后,才作账务处理。但检查组认为,按照正常会计核算程序不应造成少转销售成本的问题,为此A公司又解释说,他们公司虽然表面上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在进行涉税处理时遵循税法的规定,对没有收到原材料发票的,当期不结转无票原材料的销售成本,待收到发票后再计入收到期的产品销售成本。因此,对320万元的原材料进行了纳税调整,推迟了税前扣除时间,但没有重复扣除。
  尽管造成被检查年度计税所得额偏高的原因已经查明,但检查组内却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没有购进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符合税法以票管税的基本原则,再说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才收到发票,所以不允许在被检查年度扣除是正确的,推迟到次年度扣除也是合理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上述原材料应在耗用当年扣除,次年6月收到发票后应该作追溯调整,不能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但仔细核实后查明,所谓的原材料价格纠纷,纯粹是A公司为了达到充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与其有多年购销关系的供应商商定,以价格纠纷为由,将前一年11月份的一笔300万元的购销业务推迟到次年6月开票付款,并多付给对方20万元。A公司满以为可以通过税前扣除将次年度的征税利润变成前一年的免税利润,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结果弄巧成拙。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要提醒税务检查人员注意:
  一、在检查中一定要重视对“材料采购”这类几乎不涉及税收问题的会计科目,进行必要的检查。因为如果企业想要利用会计核算进行逃税,一般都会出现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形,而这些异常情形往往就涉及那些很少与税收事项有关的会计科目。所以,检查人员一定要分析出这些会计科目变化异常的原因,以及它给纳税事项带来的重大影响。如上述A公司通过“材料采购”科目对原材料估价入账,最终达到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
  二、一些被检查单位精心筹划的漏税行为,往往以纳税筹划为幌子。从表面上看都披着合理或不违法的外衣,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一定要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才能不为假象所蒙蔽,获取充分的检查证据,以判定其中的真伪。如上述A公司编造的“价格纠纷”,以及少计成本的理由是没有及时在税前扣除,原因是为了“以票管税”等等,其背后的目的都是为少缴税款寻找借口。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1   刘志耕,侯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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