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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税收优惠扶持奶业发展?

用好税收优惠扶持奶业发展?


  “问题奶粉”事件的爆发敲响了一记警钟,牛奶行业因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从奶制品生产企业到奶农,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这对于“作恶”的企业或奶农是咎由自取,但对于整个行业,还是要本着扶持、规范、发展的政策,支持奶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近期,财政部《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财金〔2008〕107号)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对企业的原料奶收购贷款给予利息补贴,贴息率为半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3.105%)。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9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稳定奶业生产的扶持政策。其实,在税收方面,奶农和奶制品企业都可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一、奶农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说明奶农或者奶农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生产的鲜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饲料免税将减轻奶农的饲养成本。
  二、奶制品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附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执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召回“问题奶粉”,财产损失需审批才能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对照上述规定,“问题奶粉”事件中的召回产品,应该归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3号令第四条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这里需要提醒相关奶制品企业,企业若有召回“问题奶粉”或其他奶制品,申请税前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上报,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报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www.ctaxnews.com.cn 2008.10.13   李剑文,廖永红,肖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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