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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b 2022-12-23 11:40

购物卡送礼能否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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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 2022-12-23 06:30 发表于黑龙江

请问

最近因为协调外围关系的需要,我们购买了一些购物卡送礼,请问能否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

1、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若是没有扣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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